鄭文燦涉貪改裁1200萬元交保步出法院不發一語桃院:難認有羈押必要性

RobinC → 發表 2024-07-09T20:24:53
前桃園市長、已請辭海基會董事長的鄭文燦涉貪獲新台幣500萬元交保,高院8日發回更裁。桃園地院今天(9日)上午重開羈押庭,鄭文燦抵達後面對記者詢問沒有回應,隨即在人員陪同下步入法院。羈押庭法官下午裁定具保1200萬元,限制住居、出境、出海,檢察官當庭抗告。鄭文燦下午2時40分許籌齊700萬元現金辦理交保,步出法院時表情嚴肅,全程不發一語。

台灣高等法院8日撤銷原裁定,發回桃園地方法院更裁,法官今天上午10時重開羈押庭,鄭文燦上午10時2分在律師的陪同下抵達桃園地院,歷經4小時羈押庭後,下午2時許法官考量案件對向犯嫌交保金額及被告政商地位,准予1200萬元(含原500萬元)交保得以替代羈押,並限制住居、出境、出海,並禁止與同案被告、潛在犯罪嫌疑人及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。

桃院下午發布新聞稿指出,就檢方所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部分,在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中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部分,被告雖否認犯行,然依聲請書所附卷內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判斷,被告犯罪嫌疑重大。

另外就洗錢罪嫌部分,被告否認犯行,依前開所述被告收受賄賂犯罪嫌疑重大,檢方所指廖男等人所交付的500萬元現金,法律評價上屬犯罪所得嫌疑重大,但洗錢罪構成要件著重於有無掩飾及隱匿手段,依目前事證,檢方此部分釋明不足,應予駁回。

桃院說,就洩密罪嫌部分,依卷內事證除廖男供述或轉述外(含衍伸證據),並無其他事證作為補強證據,最多僅能說明可能有相關公務員洩密,尚難認洩密來源及為被告,因此就此部分應予駁回。

桃院指出,至於在羈押原因及必要性部分,檢方以本案被告犯罪嫌疑重大,且涉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重罪,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,此部分聲請有據。

至於檢方認為被告有湮滅、偽造證據,及勾串證人之虞,進而影響相關公務員及證人等,法官認為被告卸任市長一職已逾1年半,在桃園市政府是否有影響力仍有疑義,且被告所犯涉及對價關係構成要件,檢察官也未解釋說明有哪些公務員知悉此等事實。

桃院說,檢方雖另以被告有祕書或司機等輔助人手,而有串證之虞,但依目前事證,還無從認定上述輔助人手有涉入。檢察官並未釋明被告有勾串滅證之虞,就現今通訊發達聲請理由,無從作為附隨的聲請標準。除高齡90歲的楊男交保在外,其餘被告均已裁定羈押禁見,案發至今許久,相關蒐證照片已顯現在卷,難認這部分聲請理由有據。

桃院表示,檢方雖以案件還有諸多證據待查及傳喚,認為有羈押必要性,但案發迄今多年,且被告交接桃園市長職務至今已近2年,難認有羈押的必要性,且羈押原因並非不能以其他強制處分替代,最後以1200萬元交保,限制住居、出境、出海,並禁止與同案被告、潛在犯罪嫌疑人及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。

鄭文燦的司機在下午2時40分許將700萬元現金帶至法院,交給律師辦理交保,鄭文燦在下午3時35分許在律師陪同下步出桃園地院大門。

面對媒體追問「對於判決的結果有什麼樣想說的」等問題,鄭文燦都沒有回應。隨後在律師陪同下,鄭文燦快速穿過採訪人群上車離去。

全案緣於,桃檢檢察官5日指揮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發動偵查行動,傳喚嫌疑人鄭文燦到案,訊問後認為鄭文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、洩密罪、洗錢防制法等罪嫌疑重大,有羈押原因及必要,予以逮捕,向桃院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。

桃園地方法院6日裁定指出,鄭文燦收受的新台幣500萬元款項,於民國106年9月收受後至107年8月交還廖姓人士;同案已有4名被告被裁定羈押禁見,另1名楊姓被告高齡近90歲,被裁定具保並限制住居及禁止與相關人員聯繫。

桃園地院指出,受賄及洩密罪部分,鄭文燦雖否認犯行,但有檢方聲請書附件所載的相關供述及非供述證據資料可佐,此部分犯罪嫌疑重大。桃園地院表示,本案的案發時間距今長達7年,相關監聽譯文及蒐證照片已詳如卷內所示,鄭文燦無羈押必要,准以500萬元具保,並限制住居、出境、出海,並禁止與同案被告、犯罪嫌疑人、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。

不過,桃園地檢署指出,桃園地院裁定認事用法不當,檢察官當庭抗告,並提出抗告書。桃園地院整卷後,8日向高院遞交;高院經分案後,由合議庭評議做出裁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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