召開釋憲庭~違憲又違法(毒果樹理論)

ppl2012 → 發表 2024-07-13T13:37:25
憲法中規定~行政院對於立法院制定法律條文有異議~可以聲請覆議

覆議案未通過~行政院只剩下院長率閣員總辭與頒請總統解散國會重選立法委員

憲法上本來沒寫明就是沒有法源依據
既然寫了可提覆議~那就是以覆議結果違最終結論

有人說~憲法上沒寫也不代表不可以聲請釋憲呀
我舉一例說明~法源的重要與引用

你中了發票頭獎~可以連貳獎也領走?
為什麼不行~法條上有記載不行嗎?
沒有記載就是不能自己發明~否則不是亂套了?

同理可證~法律案既然只有記載救濟管道是聲請覆議~那麼覆議案失敗~就只能依照憲法~行政院長率閣員總辭~恭請總統解散國會改選

召開釋憲庭與暫時緊急處分~都是憲法上所沒有的寫的~如同中頭獎只能領頭獎獎金

這就是法源依據的重要性與引用
而在此後違憲召開的釋憲庭任何結果
就如同毒果樹長出來的果子~也應被視為違憲與違法

不服氣可以去翻憲法~看看有沒有覆議失敗還能提釋憲的記載~沒有就是違憲違法

另外有人又問~立法院有比大法官大嗎?
這根本是傻問題~總統之下就是5院院長
5院在政府體系下~是平行機關~換句話說~就是通通一樣大~大法官只是官派~立法委員至少還有民意支撐~扯那些都是大外行

我再舉一例就可證明~所言非虛

有次司法院秘書長到立法院備詢
黃國昌索取資料要求給個時間
司法院秘書長遲遲不肯給出具體時間
且語帶保留不斷強調~司法院跟立法院是平行單位~需要互相尊重....等等
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ExContent.aspx?ty=C&CC=D&CNO=461


DMCA Compliance - 內容侵犯 - Abuse 投訴
ppl2012 - 2024-07-15T02:14:15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~第二項~有這麼一段說明~可以完全解釋各位叭拉叭的疑惑

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,行政院院長(應即)接受該決議。
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Rela.aspx?PCODE=A0000002&FLNO=3&ty=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