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中央社記者郭建伸台北19日電)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案修正憲法訴訟法,主張大法官「現有總額」為15位。司法院指出,若依照修法草案,將導致大法官於可預見的諸多情形不能行使職權,憲法法庭將被剝奪權限,恐實質凍結大法官解釋憲法權責,建議不予修正。
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1日排審翁曉玲所提的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。草案內容增訂,大法官「現有總額」係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所定的大法官人數,即15位。
針對翁曉玲所提的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,司法院在書面報告指出,現實上恐生窒礙,恐實質凍結大法官解釋憲法權責。
司法院指出,由於台灣並未有現任大法官在繼任者被任命前任期延長,或出缺暫時任用等制度,若遇大法官辭任、停止執行職務、任滿未及時任命繼任者等情形,即生大法官缺額;於補足缺額大法官提名、行使同意權、任命及宣誓就職的程序尚未完備前,現實上在任並可執行職務的大法官人數必然低於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所示的員額總數。
司法院表示,憲法訴訟法設有多條以大法官現有總額為基準計算人數規定,例如第26條關於言詞辯論的最低出席參與大法官人數,第30、32、43條關於評決受理、同意作成判決、作成暫時處分裁定的最低參與評議大法官人數等。
司法院指出,如翁曉玲所提修正草案意旨,於大法官出缺時,須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所示員額總數15人計算,依憲法訴訟法第30、32、43條所定參與評決受理、同意作成判決、作成暫時處分裁定最低人數,將使大法官員額能否符合上揭法定最低人數,繫於大法官有無不足額情況。
司法院說,若再遇大法官提名任命程序久懸、辭任等原因,導致大法官不足額之人數較多,而實際在任大法官人數低於10人時,將產生現實上能參與評議的大法官未達最低人數而無法評議、作成裁判,而不能執行解釋憲法職務的嚴重後果。
司法院也提到,翁曉玲的草案與憲法訴訟法第12條互生齟齬,若依法迴避的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,如有法定迴避事由,必發生參與審判大法官人數少於法定人數。
司法院強調,大法官作為唯一且具備普遍拘束力的違憲審查機關,在任何情況下,均有履行解釋憲法義務,過於嚴格的程序門檻,將導致程序無法開啟並作成裁判,無異剝奪大法官行使憲定職權,將嚴重影響人民獲得妥速審理與判決權利。
司法院指出,若依照翁曉玲所提版本,將導致司法院大法官於可預見的諸多情形不能行使職權,憲法法庭事實上被剝奪其憲法權限,國家憲政制度完整性將有遭破壞之虞;倘憲法法庭無從行使審判權,無異拒絕正義,損害人民尋求憲法救濟權利,實質妨礙各憲政機關透過憲法訴訟解決憲政爭議可能,嚴重破壞司法公信力,建議不予修正。(編輯:林克倫)11310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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